
不能假设许霆那天没有去取款,也不能假设那天他选择的不是这个误读信息的ATM取款机。一个不可更改的事实是,那天的许霆像是中了头彩一样就赶上了这台ATM取款机,更要命的是,当他发现那台ATM取款机正在误读客户的信息时,立刻将ATM机的错乱误读为发财的机会,几乎没给自己留一点犹豫的时间。
其实,当时许霆至少还有两种选择,一是打电话报警或通知银行,然后自己守在那里直到工作人员到来;一是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,独自离去,任由国家财产受损。不管这两种选择能够得到什么样的褒奖或受到多么大谴责,都还只是觉悟高低的问题,可他恰恰选择了一个最不该选择的选择,受到法律制裁也是罪有应得。
许霆犯的是什么罪?这应该不是什么问题。尽管有专家认为,许霆使用的是他真实的身份证明和银行卡,是在意外事件中想占有不属于自己的财务,不符合盗窃罪“秘密窃取”的犯罪特性,只能算民事上的不当得利。甚至还有律师认为,这件事的过错方是银行,许霆无罪,但是,明知ATM机出现了故障,许霆却故意将银行欠款占为己有,这难道不是秘密窃取还是公开享用吗?
许霆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要件特征,罪该受罚。现在的问题是,一个没有事先预谋,并且具有很大意外因素的盗窃案,犯罪人究竟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?更值得追问的是:在一桩银行负有明显过错的盗窃案的审理判决的过程中,照本宣科的法官是不是误读了法律的基本原则,甚至亵渎了法律精神?
富于人文精神的法律正在逐步拒绝极端性刑法,因为人类已经意识到,法律意义上的拯救要比严惩更能有效实现法制目标,只是我们似乎还不习惯这样思索。
在一台ATM机误读了客户信息之后,许霆误读了一个发财的机会,而在许霆误读了人生的信息之后,谁又在误读法律条文?
最近,又有了一个类似的判决。一辆汽车撞上了大树,从车里飞出一塑料袋,里面装有8万元现金。正在旁观这起车祸的一个19岁村民见钱眼开,偷偷将钱袋拿回家。事后,法院认定他不是捡钱是盗窃,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,并处罚金两万元。
一个是打工仔,一个是村民,都是在意外中见财起意,占了一个不是便宜的便宜。结果是一个被判无期,一个要入狱10年。这倒要问问:按现在的量刑尺度,一个贪污受贿8至17万元的腐败官员,最有可能受到什么样的处罚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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